《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的交通违法记分新规,对现行的记分项目进行了部分上调、下调以及新增和删除,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驾驶人最关心的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超员、违停、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记分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哪些变化呢?
一、新增4项违法记分,最高记12分
1.新增:在交通违法行为中,“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一次记12分;
2.新增:在交通违法行为中,“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行为,一次记12分;
3.同时新增:在交通违法行为中,“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一次记1分。
二、下调部分违法记分,最高降低9分、6分、3分、1分处罚。
此次调整中,新规对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了下调。
下调部分:
01
旧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新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一次记9分;
02
旧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新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03
旧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新规: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04
旧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新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05
旧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新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三、上调部分违法记分,驾车拨打电话记分提高。
新规违法行为记分上调,包括高速路上违停、超员、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上调部分:
1、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
2、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
3、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
4、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
四、删除部分记分项
以下11项行为记分行为进行了删除;
0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0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03.驾驶营运客车 (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0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05.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0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一次记2分。
0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0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0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10.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一次记2分。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此次新规调整记分值,还是有很多驾驶人们觉得分数不够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还有一项记分减免福利“学法减分”,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学法减分,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