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多地将施行电动车管理新规定,买电动车要满足5+4标准
在更换电动车的时候,首先要了解什么样的电动车才符合新国标的标准,避免买到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车,到时候无法上牌也无法上路,新国标电动车需要符合5个特点:
1、重量不大于55公斤,这是电动车的整车重量,包括电池,并不是裸车重量。
2、电池电压不大于48伏,每块电池的电压为12伏,新国标电动车最多可以使用4块电池。
3、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电机功率一般在电机表面都有标注。
4、行驶速度不大于25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要求速度小于25公里/小时,同时速度大于15公里/小时时还需要有提示音。
5、需要带有脚蹬子,电动自行车要求必须带有脚蹬子与链条,在没电的时候可以骑行。
满足新国标电动车上牌的4项资质,缺少一项的话也是无法上牌的。
1、电动车出厂合格证,电动自行车在出厂之前进行检测,并合格以后会颁发出厂合格证。
2、3C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在销售之前必须要通过强制安全认证,拥有3C认证证书才可以销售。
3、购车发票,在2020年国家提出一车一票的要求,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销售商需要提供发票,这也是证明电动车归你所有的主要证据。
4、通过工信部的产品公告目录,所有的机动车辆在生产之前,需要通过工信部的产品公告目录,这样才会拥有上牌的资质。
以上4项资质缺一不可,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拥有这4项资质才可以上牌,所以车主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一定要认清相关的资质材料,避免出现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的情况。
登记规定
1、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3、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的:
0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02.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0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4、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5、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6、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8、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9、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通行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01.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0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03.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04.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05.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06.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2、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01.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02.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03.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04.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05.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06.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4、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2、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01.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0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3、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02.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01.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02.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03.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04.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05.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06.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07.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08.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09.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7、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